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责令停产停业的;

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