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的; 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