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