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