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请核审的案件,由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核审。

核审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审:

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处罚建议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