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