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商务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中,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