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 第十七条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原则上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境内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风险管理的内… 第二节 风险识别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划分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并根据不同账簿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 第三节 风险计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簿工具每日进行市值重估。市值重估应当由与业务经营部门相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市值重估的定价因素…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开展金融工具估值,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并建立适当的估值校对机制。在缺乏可以用于估值…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充分计提资本。 第二十七条 将运用内部模型计算的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应用到市场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或者其他风险传染可能造成的潜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相关模… 第四节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并建立针对内外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议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应当相对独立,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