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者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控制策略和方法;

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

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

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

市场风险管理的审计;

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

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偏好、风险状况、外部市场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