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风险计量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簿工具每日进行市值重估。市值重估应当由与业务经营部门相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用于市值重估的定价因素…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开展金融工具估值,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并建立适当的估值校对机制。在缺乏可以用于估值…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并评估…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充分计提资本。 第二十七条 将运用内部模型计算的预期尾部损失、风险价值等应用到市场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或者其他风险传染可能造成的潜在…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相关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