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风险计量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风险计量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开展金融工具估值,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并建立适当的估值校对机制。在缺乏可以用于估值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准、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