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等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