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四节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节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四节 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涵盖包括临时额度调整的各类和各级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和流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并建立针对内外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序和…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议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市场风险报告路径应当相对独立,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披露市场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状况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