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第十七条 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