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