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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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