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