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