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