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