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可在巡游车…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巡游车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通过车载智能终端或电子监督卡等形式标注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网…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第三十八条 上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地对于驾驶员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之间身份转换的,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为基本依据,制定本地区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3.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5.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书式样 相关版本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