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被计至3分及以下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企业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