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