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