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 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1个注册登记编号。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 第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