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