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节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 第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辖区内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