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节 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