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 第十六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