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