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