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节 注册登记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