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