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注册登记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养殖池及其编号、药品库、饲料库、包装场所等);
水生动物卫生防疫和疫情报告制度;
从场外引进水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养殖、药物使用、饲料使用、包装物料管理制度;
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
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