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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1个注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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