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每一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包装场使用1个注册登记编号。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