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三、 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 1.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 银行开户许可证; 4.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 (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五)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 申报程序和期限 (二) 申报资料 1.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 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 (1) 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 3. 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 (五)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五、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 申报程序和期限 (二) 申报资料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 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一) 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 (三) 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 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 (五)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 (三)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 出口收汇核销单; 5.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 (五)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 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 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 (四) 有关备案单证 1.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 出口货物装货单; 3.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九、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 (二) 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 (三) 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 (四) 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3) 出口发票; (4) 出口合同; (5)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 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 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3.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 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 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 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 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 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 中标证明通知书 1. 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 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十一、 其他规定

(一)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 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 (四) 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 (五) 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 (六)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 (八)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直接报关出口。 (十)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

十二、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 违章处理

(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 (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 4.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 5.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 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