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 (一)
(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