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

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管理监督。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数字电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村务、财务情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 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