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扰信息公开,或者进行虚假公开;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逃避监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