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群众负担;
搞强迫命令,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对待村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民,阻碍、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巧立名目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或者由村级组织、村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助长高额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其他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