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组织、参与、纵容开设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