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交叉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建设多、廉政风险高的村,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