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