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