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危房改造、残疾评定、低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故意拖欠、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

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以辛苦费、好处费、服务费等名义索取、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

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

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