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第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 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 第三十四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8月22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和2…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式样)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式样)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式样) 相关版本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