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
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F为外商投资企业;第1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2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4位顺序号。
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
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