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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第十四条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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