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六条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