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