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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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